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
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
文号:财税〔2000〕102号
发文单位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发文日期:2000-10-12
废止失效日期:2025-11-01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注释:废止。参见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第10号)
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:
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,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%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.
请遵照执行.